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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有哪些政策?

【字体: 打印文章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财税〔2009〕72号),对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予以明确。通知规定,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9〕72号)执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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