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泰州国税>>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我单位有些多年的坏账,现在无法收回,应该如何处理?

【字体: 打印文章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6日
 

    单位发生的坏账损失,可以按照财税【2009】第0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

最新推荐
其他专题
  • 还没有任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