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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力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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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力
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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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力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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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力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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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主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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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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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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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C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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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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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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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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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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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CF-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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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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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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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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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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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CF-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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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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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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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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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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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CF-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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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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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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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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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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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C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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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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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偷税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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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63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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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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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CF-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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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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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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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66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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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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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CF-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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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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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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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65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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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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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CF-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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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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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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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67条: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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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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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CF-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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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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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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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68条: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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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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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CF-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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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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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扣缴义务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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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69条。第61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69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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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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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CF-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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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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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逃避、阻挠税务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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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0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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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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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XK-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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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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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衔头发票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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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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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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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XK-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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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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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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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36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0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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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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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QR-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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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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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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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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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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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QR-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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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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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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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发【2007】67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 认定事项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本条第(一)项前两款所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国税发[2005]12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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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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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QR-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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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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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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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计经资发【1997】第209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2、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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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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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QR-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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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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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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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国税发【2000】28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产品,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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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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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QR-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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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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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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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字【1999】第1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2、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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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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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QR-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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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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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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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2004】第0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七小条: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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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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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QR-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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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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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军警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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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9】第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 第二款:为使军工电子科研生产的税收征管工作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合同的审核鉴证工 作相衔接,信息产业部对军工电子研制合同和生产(订货)合同的审核鉴证,需加 盖“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和“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 专用章”,并以此作为免税印鉴的依据,原电子工业部审核鉴证合同的相关印章停 止使用。
2、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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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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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QR-0008至JS120000SW-QR-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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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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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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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5条-7条: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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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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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ZS-0001至JS120000SW-ZS-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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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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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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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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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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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SP-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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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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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税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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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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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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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税局最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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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SP-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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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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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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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各市、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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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SP-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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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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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 惠 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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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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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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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SP-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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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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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 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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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0】第0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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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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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SP-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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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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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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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2001】第1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 |
各市、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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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SP-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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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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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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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4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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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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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SP-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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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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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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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4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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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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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QT-0001至JS120000SW-QZ-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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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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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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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
各市、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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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QT-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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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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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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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56条。第54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56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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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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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QT-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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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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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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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第1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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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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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发票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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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QT-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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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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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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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4】第153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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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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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发票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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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QT-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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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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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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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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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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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QT-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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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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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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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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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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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QT-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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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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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出口单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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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机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苏国税发[2001]339号)第六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011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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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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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QT-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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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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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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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
各市、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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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20000SW-QT-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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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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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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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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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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