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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出租是否要视同销售?

【字体: 打印文章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9日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出租,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中国税务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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