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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字体: 打印文章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1日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含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泰州泰州市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局及其内设处室、直属单位和基层单位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与政务有关的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享有依法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局和基层单位是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
局机关有关处室是政务信息公开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公开责任部门),根据局的统一部署,履行各自的政务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除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体系
 
第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局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机关各处室、基层各单位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员,在局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局办公室、信息中心是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建立由办公室牵头,局机关各处室、局基层单位信息员参加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网络。局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维护工作,具体职能包括:
(一)公开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受理和答复向局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
(四) 组织编制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局政务信息目录和局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总结;
第七条 局监察部门负责对局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评议评估和服务指导。
 
第三章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局办公室受局委托主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涉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三)本局内部机构及其行政管理职能设置、调整、变动情况;
(四)办事职责,包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职责、部门领导分工和办事人员职责;
(五)办事依据,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决议、决定、指标、需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等其他政策措施;
(六)办事条件,即相对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必备的文书资料;
(七)办事程序,即办事的步骤、方式、顺序等;
(八)办事期限,即办理某一事项所需的最长时间;
(九)办事结果,即办理某一事项的最后结果,应当达到的标准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置结果;
(十)办事纪律,即在办事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纪律规定;
(十一)监督救济制度,包括监督救济机构、监督救济途径、期限等;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具体网址为www.jstz-n-tax.gov.cn;
(二)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本局办公室设立国税局政务信息公开接待窗口;
(四)政务信息公开接待窗口设立信息查阅点等设施;
第十条 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公开责任部门提出方案,经保密部门和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定后由局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务信息的,可以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可到本局政务信息公开接待窗口索取申请格式文本,也可以从互联网本局网站下载申请格式文本;
(二)信息公开申请格式文本应当明确填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我局办公室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局门户网站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本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各类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并在3日内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确定是否受理,并作出答复。
本局网站接收到申请信息公开的电子邮件后,应当在3日内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确定是否受理,并作出答复。
本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做好登记,遇下列情况,可以做以下应对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当场提供所申请的信息,并由申请人签收;
(二)申请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当场请申请人补正;申请事项明确的受理申请,出具登记回执,并由申请人签收;
(三)申请人通过电话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或从网上下载并填写书面申请表;
(四)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视为不符合当场答复条件,应当按网上填写申请表处理。收到电子邮件之日为受理之日,但申请事项不明的除外;
(五)申请人通过信函邮寄申请表的,以收信之日为受理之日,但申请事项不明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进行审核。对多项内容的申请中重大事项或处理部门有异议的,应报本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 办理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作出明确判断,即是否属于部分公开的、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不属于本局掌握的等等;办理意见、依申请要求提供的内容,应报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制作相应文书、并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国税部门对公开申请办理后,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的时期限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不予公开;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
(三)不属于本部门掌握范围的政务信息,或者本部门信息不存在的,应当明确告知。知道申请信息所属职能部门的,应明确告知。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及时予以更改。有关业务部门更改有关信息,应当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对国税信息公开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并均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当面确认申请人确切身份后,在受理窗口当面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有关信息公开告知文书的回执联上履行签收手续;争得申请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答复申请人,但要制作各类书面文书,以备存档;申请人本人可以当场阅读或者抄录,政务机关也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九条 以纸质、光盘、磁盘、胶片等形式作为载体提供政务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按照泰价费[2004]20号文件要求和发改委、邮政局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法律、法规、规章对收费另有规定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救济
 
第二十条 承担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本局办公室,应当做好日常统计和归档工作,于每月10日前按要求对上月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政务信息中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泰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泰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部门的指南、目录的;
    (三)推诿拖拉、弄虚作假,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局应当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泰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本机关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在作出关于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前,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三条 听证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和翻译人。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翻译人由本机关分管领导指定。听证陈述人、旁听人根据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确定。
听证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上进行发言。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旁听人也可以发言。
第五条 举行听证,应当提前将听证事项主要内容、听证时间及地点、听证陈述人与旁听人的条件以及申请方式及途径等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五日。
第六条 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将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听证参加人申请类别等向本机关申请登记。
听证陈述人登记人数不超过十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十人的,由本机关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参加听证陈述人,但人数不得少于十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旁听人登记人数不超过十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十人的,由本机关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但人数不得少于十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二)听证陈述人依次陈述;
    (三)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有关旁听人员发言;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由;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陈述人、有关旁听人的发言内容;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本机关根据听证笔录,充分采纳合理建议后作出决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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