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泰州市税务局分设为泰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泰州市地方税务局。1996年7月国务院批准江苏省调整行政区划,设立地级泰州市,辖泰兴、姜堰、靖江、兴化4个县级市和海陵区,以原县级泰州市的行政区划为海陵区的行政区划。8月22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地级泰州市国家税务局。9月12日上午10点,在泰州宾馆举行地级泰州市国家税务局成立大会。江苏省国税局人教处处长徐火财宣读国税总局《关于同意设立泰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宿迁市国家税务局的批复》、《关于建立中共江苏省泰州市国税局党组和秦长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江苏省国税局周苏明副局长、中共泰州市委丁解民副书记分别讲话并为地级泰州市国税局揭牌。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垂直管理机构,是主管泰州市国家税收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泰州市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2)负责全市各项国家税收收入计划的编制、分配、执行和考核,依法征收,努力完成各项税收收入任务。(3)积极推进征管改革,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国税系统各项税收征管规章制度,强化国家税收执法职能。(4)负责泰州市由国税系统征收的各项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以及地方政府委托征收的各基地方税、基金和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5)监督泰州市各纳税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认真查处偷骗税。(6)负责泰州市国税系统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加强税收法制建设。(7)围绕泰州市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工作,发挥税收以经济的调控和监督职能,努力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服务。(8)监督检查泰州市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税收法规、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情况。(9)负责泰州市国税系统机构、编制、工资和人事档案的管理;负责泰州市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班子建设、公务员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10)负责泰州市国税系统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和党群工作。(11)负责泰州市国税系统税收会计、统计和经费、财产管理工作。(12)组织税收宣传,开展政策调研,掌握税收动态,开展税收咨询,管理税务代理工作。(13)承办省国家税务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地级泰州市国家税务局成立时下辖泰兴、姜堰、靖江、兴化4个市(县)国家税务局和市区直属分局、涉外税收分局、税务稽查分局。1997年4月,泰州市人民政府调整部分地区行政区划,成立高港区,将姜堰市所属寺巷、鲍徐、塘湾、白马、野徐,泰兴市所属口岸、刁铺、永安洲、田河和许庄等十个乡镇划归泰州市区管辖,寺巷、鲍徐、塘湾三镇划归海陵区,白马、野徐、口岸、刁铺、永安洲、田河和许庄等乡镇划归高港区。从1997年5月1日起,姜堰市国税局寺巷分局、泰兴市国税局口岸、刁铺中心所及所辖乡镇国税所(马甸镇国税所除外)划归泰州市局直接管理。划入地区的外资企业的税收征管由市局外税分局直接管理,其他企业的税收征管仍由原属地税务所管辖。5月29日,成立泰州市国税局高港分局,撤销姜堰市国税局寺巷分局、泰兴市国税局口岸、刁铺中心所。1998年4月,经省局批复同意,增设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全市进出口税收政策业务和管理工作。1998年6月,市局税务稽查分局更名为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01年6月,根据省局要求,市区撤销征管分局,设立专业管理分局。保留直属分局建制,更名为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管理分局,主要负责泰州市海陵区、开发区及市直单位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和稽核评税等业务工作。保留高港分局建制,更名为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管理分局,主要负责泰州市高港区范围内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和稽核评税等业务工作。现有涉外税收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稽查局的名称与职责不变。增设征收分局。征收分局的主要职责是:(1)受理纳税申报。接收纳税人传输的各类纳税申报信息,接收纳税人报关的各类纸质纳税申报表和附报资料,并按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管理,对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予以处理。(2)依法征收税款,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款、管理分局核定纳税人的税款、稽查局查补的税款开具税票征收税款;需要延期纳税的,根据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书,免予加收滞纳金;逾期缴纳税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3)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的信息反馈工作。(4)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根据管理分局和稽查局的处理决定征收罚款。(5)审核纳税人各项税款提退申请,并根据有权机关文书办理提退手续。(6)对管理分局新办税务登记户预算级次复核工作。(7)税收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建立会计帐簿、登记记帐凭证,准确核算税收资金运转全过程。(8)掌握税源结构变动情况,定期进行税收统计分析,了解税收计划执行情况。(9)税收票证管理。按照票证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票证管理制度,做好票证计划、领用、保管和缴销工作。(10)征管信息集中处理工作,并与银行及有关部门建立涉税信息交流关系。(11)征收服务厅对外宣传、咨询工作。(12)按照规范化要求汇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各类征收资料,及时报送各类征收报表。(13)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003年4月,泰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调整,撤销征收分局和计划财务处;第一管理分局更名为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管理分局更名为第二税务分局;增设财务审计处、计统处和征收处,计统处、征收处与信息中心合署办公;其他机构和部门保留不变。
2005年9月30日,泰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
根据2005年5月《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泰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方案的批复》(苏国税发【2005】163号),泰州市国税局下辖靖江市国家税务局、泰兴市国家税务局、姜堰市国家税务局和兴化市国家税务局4等个全职能正科级国税管理机构。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所属征管分局为派驻机构,负责分局辖区内的国税征管工作,机构级别均为副科级。各市(县)国税局派驻税务分局名称及管辖范围分配见(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