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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部分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通知

【字体: 打印文章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0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文),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2年部分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分别明确如下:
一、2012年1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二、2012年4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19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19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19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19日。
三、2012年5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17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17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17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17日。
四、2012年10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二○一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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