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简要情况:泰州市某包装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生产包装制品。
主要违法事实:2007年1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向姜堰市某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提出能否弄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注:姜堰市某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是泰州某包装有限公司原料供应单位),王某为了巴结包装公司多做生意,答应其要求,与山东人冉凡涛联系,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谈妥按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4-5%付给手续费,王某将购票手续费的情况告知包装公司,包装公司答应付给手续费。随后包装公司将开票所需的税务登记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等,通过王某传真给冉,冉将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寄给王某,王再转交给包转公司并收取手续费,王某将收到的手续费再汇给冉。在2007年1月~7月间,包装公司共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97661.81元,申报抵扣进项税203079.07元。为了掩盖虚开发票偷税真相,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指令会计做假账,编制虚假的材料验收入库、领料单、结转成本表、付款凭据等。
税务行政处理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偷税的行为,泰州市国税稽查局决定追缴该企业增值税203079.07元,罚款203079.07元,并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