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开展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
等级评定工作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泰州市国家税务局、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0年8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对纳税人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定工作范围。已办理税务登记两年以上且实行查帐征收的各类纳税人。评定时期为所属期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同时包括对2006—2007年度已评等级的复审。
二、评定的原则、标准及程序。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是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及程序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综合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
评定的原则:依法、公正、公平、公开。
评定的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办法》所设定的内容及评分标准,以及泰州市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办法》制定的具体的评分标准(详见泰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网站公告栏)。
评定的程序:对A级纳税人的评定,需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泰州市纳税信用等级A级申请认定表》,经市(县)国、地税局、市直各分局初评,地级市国、地税局复审,并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公示。
对B、C、D级纳税人的评定,由各级国、地税机关依法交互评定,并将评定结果送达纳税人,不需纳税人报送纸质《泰州市纳税信用等级确认表》。
三、时间要求。
申报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需在2010年9月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泰州市纳税信用等级A级申请认定表》(泰州市国、地税网站提供该表单的下载)。
希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配合、支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对税务机关的评定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咨询及投诉电话:12366,国税拨1;地税拨2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