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今天是:2012年02月08日 星期三
首页
新闻中心
通知公告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国税文化
纳税服务
企业风采
曝光台
您现在的位置:
泰州国税
>>
纳税服务
>>
咨询选编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如何扣除?
【字体:
小
大
】
【
打印文章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3日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所说发生年度,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予以税前扣除,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上一篇:
企业发生的诉讼损失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下一篇: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如何扣除?
最新推荐
还没有任何项目!
最新热门
还没有任何项目!
还没有任何项目!
其他专题
市局举办第八期
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填开错…
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
安徽省宣城国税一行来泰州交流考察…
市局召开网上办税系统上线培训动员会
泰州市局举办第十二期“纳税人大讲…
外贸出口企业在购货的过程中因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