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
1.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执行中实现的收入确定佣金扣除限额;
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
3.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作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定时,不作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