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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字体: 打印文章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20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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