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步骤:
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二、提交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4、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相关要求:
1、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2、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3、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