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泰州国税>>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投资收益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比例基数

【字体: 打印文章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6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主要或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主要收入为投资收益,其计算业务招待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如何确定不尽明确。国 税 函 [ 2 0 1 0 ] 7 9 号 文件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显然,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因不属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不得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比例的基数。需要注意的是,文件并未限定“专门”或“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以外的其他企业也能比照处理。

(仅供参考)
 

最新推荐
其他专题
  • 还没有任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