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这种情况较为普遍,为了解决这些资产的计税基础及折旧税前扣除问题,国 税 函 [ 2 0 1 0 ] 7 9 号 文件规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税法虽然允许企业的资产在投入使用的次月计提折旧,但应在随后的12月之内及时取得真实合法的结算发票,按实际金额追溯调整。
如A企业2009年建造一固定资产,合同价款120万元,2009年9月完工投入使用。投入使用时,只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60万元。按照文件规定,A企业可以于2009年10月按合同金额120万元计提折旧税前扣除,但必须在12个月之内及时取得全部发票重新确定准确的计税依据。如不能及时取得,则只能按已经取得的60万元发票金额计算折旧,并调整以前月份计提的折旧;如及时取得发票为150万元,则应重新按150万元追溯调整以前月份计提的折旧。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