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法规定,对于重组中债权人作出的债权让步,债务人要确认为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但何时确认所得,税法中并未明确。国 税 函 [ 2 0 1 0 ] 7 9 号 文件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某企业债务人因财务困难,2009年12月20日与债权人就原债务200万元达成协议,债权人同意让步只收款180万元。但重组协议约定,债务人应该在20日内支付款项后生效,否则协议废止。某企业于2010年1月5日及时清偿债务180万元。则该企业债务重组所得20万元应于2010年1月确认,而不是在重组协议签订日2009年12月确认。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