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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收到的租金可以分期确认收入

【字体: 打印文章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6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照此原则规定,即使企业提前收到租金收入的,只要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未到,也不确认收到当期的收入。国 税 函 [ 2 0 1 0 ] 7 9 号 文件对提前收取租金的情形进行了补充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该条规定执行。按上述规定分析,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如某企业2009年10月签订合同出租资产1年,每月租金1万元,合同签订日提前一次性支付租金12万元。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既可以在2009年确认12万元租金收入,也可以按每月1万元租金收入,2009年确认3万元租金收入。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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