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案件曝光
案例一 泰州市百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偷税案
违法事实:泰州市百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1月间,购进建筑装潢材料并取得运输发票,共计入账抵扣进项税11384.24元,经查实,该批货物用于建筑装潢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故该企业少缴增值税11384.24元。处理决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11384.24元,并处0.5倍罚款计5692.12元。
案例二 泰州市新港轧钢有限公司偷税案
违法事实:1、泰州市新港轧钢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销售圆钢18吨,取得收入50040元,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7270.77元;2、2006年4月~2007年12月间,填开的《江苏省泰州市工业销售发票》,其中有54份未填写客户名称或税务登记码,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处理决定:该企业上述行为一定性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7270.77元,并处0.5倍罚款计3635.38元;对上述行为二处以罚款9000元。
案例三 泰州市海陵区新厦电动门厂偷税案
违法事实:泰州市海陵区新厦电动门厂于2007年6月、7月、9月和2008年1月、5月间,向市区2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卷帘门和不锈钢护栏,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六份,隐匿销售收入681176.90元,少缴增值税40870.62元。处理决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定性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40870.62元,并处1倍罚款40870.62元。
案例四 泰州市花园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违法事实:泰州市花园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取得“徐州鑫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号码是00588666、00588667、04333630、04333631、04333647,取得“徐州市力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是017057441,共计抵扣进项税64536.94元。经查证,上述6份发票均系虚开。处理决定:该企业接受上述6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款不得抵扣,追缴增值税64536.94元。
案例五 泰州市一飞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违法事实:泰州市一飞物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4~6月间购进钢材并支付运输费用437421.95元,取得票面载明“安徽省安庆市通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19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经查证,19份运输发票均系虚开,该企业已经抵扣进项税30619.54元。处理决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定性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30619.54元,并处罚款15309.77元。
案例六 泰州市金港轧钢厂偷税案
违法事实:泰州市金港轧钢厂于2008年2-3月间,对外销售钢板、翼缘板等货物,取得销售收入596017.26元,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101322.94元。处理决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定性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101322.94元,并处0.5倍罚款计50661.47元。
案例七 泰州市鼎鑫纺织有限公司偷税案
违法事实:泰州市鼎鑫纺织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2007年10月间,隐瞒棉纱等产品销售收入,检查期间自行补申报增值税215147.23元,经查证该企业仍少申报增值税107573.62元。处理决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定性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107573.62元,并处罚款221126.09元。
案例八 姜堰市华威电器厂偷税案
违法事实:姜堰市华威电器厂于2005年1月~2006年6月间,以钢材抵偿购买的硅矽钢5317693.34元,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772656.31,2006年7月~11月间,用钢材抵偿个人投资款1255182.29元,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182376.93元,合计少缴增值税955033.24元。处理决定:该企业上述行为构成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955033.24元,并处0.5倍罚款计477516.63元。
案例九 泰州市海达塑胶包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违法事实:泰州市海达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于2007年1~7月间,在没有真实货物的情况下,通过支付票面金额4-6%的手续费给姜堰市福达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如桂,向其取得12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载明销货单位“界首市银源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抵扣进项税203079.07元。处理决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决定追缴增值税203079.07元,并处1倍罚款203079.07元。
案例十 泰州市安泰船舶发展有限公司虚开海关完税凭证偷税案
违法事实:2006年,泰州市安泰船舶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峰为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与广东人龙万友(负案在逃)取得联系,由龙提供虚开的注明“皇岗海关”的海关完税凭证2份,货物品名钢板和角钢,税额合计871794.88元,该企业凭此2份海关完税凭证于2007年1月向国税机关申报抵扣。为达到掩盖真相的目的,张炮制了与深圳振华集团有限公司代理进口货物的合同、私人借款合同、现金付款手续、原材料验收手续等虚假资料。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属偷税,泰州市国税稽查局决定追缴该企业增值税871794.88元,罚款435897.44元,并加收滞纳金。因该企业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