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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骍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认证,有重复认证、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列为失控专用发票等情形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

    发表时间:10年06月09日
  • 1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境外供应上去的退换货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发表时间:10年05月25日
  •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行税额抵扣。

    发表时间:10年05月25日
  • 1 此时分两种情况处理 1, 购货方已认证 当购货方已经认证时,就需要购货方到当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详细条文请参考国税发【2006】156号文 2, 购货方没有认证 购货方没有认证的时候,购货方需要开具一份拒收证明给销货方,由销货方到国税机关开具红字发票后再开具负数发票

    发表时间:10年05月13日
  • 1 按照规定没有税务登记证的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个人销售货物或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是无法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到就进的国税代征点申请开具普通发票

    发表时间:10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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