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
发表时间:12年02月03日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
发表时间:12年02月03日1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规定,①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出口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
发表时间:11年09月14日1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
发表时间:11年09月14日1 答: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
发表时间:11年07月08日